各相关区、县(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经营企业:
为规范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标准,进一步推进社会化储粮工作,不断提升粮食应急保障能力,确保全市粮食安全,根据《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收购、加工、批发销售的粮食企业应当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日均经营量十倍的粮食库存,批发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和销售粮食的大型超市应当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日均经营量五倍的粮食库存。
在企业申报的基础上,将全市主要粮食经营企业库存量标准有关情况进行统计公布,请各粮食经营企业按照要求做好库存量管理工作,各区、县(市)粮食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落实常态监督检查,市局将对有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核查。
杭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10月13日